独立法条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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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