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