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 第五十八条独立法条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七章 安全事故处理第五十八条发生教职工和学生伤亡等安全事故的,学校应当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属于重大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逐级上报。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