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

第七章 安全事故处理

第五十八条

发生教职工和学生伤亡等安全事故的,学校应当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属于重大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逐级上报。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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