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 第四十四条独立法条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五章 安全教育第四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负责安全管理的主管人员、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和学校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人员,定期接受有关安全管理培训。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