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第五章 安全教育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安全防范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护技能,应对不法侵害。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规则和行为规范。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和体验,使学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提高防火意识和逃生自救的能力。 学校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学生开展到江河湖海、水库等地方戏水、游泳的安全卫生教育。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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