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第五章 安全教育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针对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与要求,对学生进行实验用品的防毒、防爆、防辐射、防污染等的安全防护教育。 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用水、用电的安全教育,对寄宿学生进行防火、防盗和人身防护等方面的安全教育。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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