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日常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

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应当及时告知学校。 学校对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应当休学,由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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