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日常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符合相应任职资格和条件要求。学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教职工。 学校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并与学生监护人沟通。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