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章 日常安全管理第三十四条学校不得将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学校不得出租校园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不得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