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日常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应当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成立临时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二)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三)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所负担的安全职责; (四)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
- 制定机关
- 教育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日常安全管理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应当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成立临时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二)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三)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所负担的安全职责; (四)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