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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