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校内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应当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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