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公安、卫生、交通、建设等部门应当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报与学校安全管理相关的社会治安、疾病防治、交通等情况,提出具体预防要求。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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