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公布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将专用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结合实际需要按照规定提取,保持合理规模,提高使用效益。专用基金余额较多的,应当降低提取比例或者暂停提取;确需调整用途的,由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确定。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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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公布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