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九条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完成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部署的各项统计调查任务;
(二)制定本地区中医药统计工作制度、计划、规划和实施细则,组织开展本地区中医药统计调查工作;
(三)管理本地区中医药统计资料,依法公布本地区中医药统计信息;
(四)加强本地区中医药统计工作信息系统建设和统计人才队伍建设,推动中医药统计业务支撑机构建设;
(五)其他法定职责和工作事项。
- 制定机关
- 中医药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