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六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医药统计业务支撑机构指中医药主管部门委托开展中医药统计工作的相关机构;中医类医疗卫生机构指中医类医院、中医类门诊部、中医类诊所和中医类研究机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指开展中医药服务的综合医院、专科医院、护理院、妇幼保健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

制定机关
中医药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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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