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中医药统计业务支撑机构和中医类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中医药服务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中医药统计基础能力建设,明确承担中医药统计任务的部门或岗位,为依法开展中医药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场地、设备等保障。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把统计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制定机关
中医药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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