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中医药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在国家卫生健康统计总体框架下,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和统一管理全国中医药统计工作。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中医药统计工作。中医类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中医药服务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行业和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机构的中医药统计工作。

制定机关
中医药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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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