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三十一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各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或完善本地区中医药统计相关规章制度或工作细则并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划财务司备案。

制定机关
中医药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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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三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