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十九条

第六章 统计监管与奖惩

第二十九条

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下列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中医药统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在抵制统计弄虚作假、纠正重大统计错误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制定机关
中医药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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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