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十八条

第六章 统计监管与奖惩

第二十八条

中医药统计工作中的统计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予以查处。同时,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协助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按照规定及时移送有关材料。

制定机关
中医药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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