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十六条

第六章 统计监管与奖惩

第二十六条

上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定期对下级中医药主管部门、中医药统计业务支撑机构及中医类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中医药服务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统计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并通报有关结果。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文件贯彻落实情况;

(二)上级部署的中医药统计调查任务完成情况;

(三)本单位中医药统计工作制度建设及实施情况;

(四)本单位负责统计工作的部门及岗位设置、人员配备情况;

(五)统计经费及统计工作保障情况;

(六)依法建立中医药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制度、责任体系情况,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及统计资料管理情况;

(七)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及调查对象隐私保护情况;

(八)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内容。

制定机关
中医药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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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