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统计数据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中医药统计业务支撑机构、中医类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中医药服务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当保护统计调查对象隐私,并贯穿统计工作全过程。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制定机关
中医药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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