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统计数据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中医药统计业务支撑机构和中医类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中医药服务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强化统计资料(含电子资料)管理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建立健全统计资料审核、查询、订正、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确保统计数据的规范管理和安全使用。对在规定保存年限内的统计资料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制、隐匿、更改、毁弃。
- 制定机关
- 中医药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