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统计资料管理与统计信息服务

第二十二条

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充分运用中医药统计调查获取的统计数据,开展政策制定、规划编制、监测评估等工作。各级中医药统计业务支撑机构应当根据统计资料,对本地区中医药事业发展进行统计分析和监测,提供咨询意见和决策建议。

制定机关
中医药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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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