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统计资料管理与统计信息服务

第二十一条

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充分利用中医药工作联席会议机制,积极协调同级相关部门共同推动跨部门间中医药领域数据的调查、共享、交换和应用,并指导中医药统计业务支撑机构建立健全统计数据信息资源目录和统计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将各类中医药统计数据纳入统一数据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对统计数据实行共享管理、授权使用,避免基层重复报送、多头报送。

制定机关
中医药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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