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十条

第四章 统计资料管理与统计信息服务

第二十条

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及统计调查制度有关规定,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及时公开中医药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结果及有关资料,供政府部门及社会各界查询使用。通过正式出版物、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等途径,发布统计提要、统计摘编以及其他可以公开的统计资料,做好数据解读说明,方便社会公众查询使用。中医药统计信息中的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其他统计信息以中医药统计提要、统计摘编内容为准,统计口径及数据与其不一致的,须经同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发布。已公布的中医药统计信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修订的,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修订后的信息,并就修订依据和情况作出说明。

制定机关
中医药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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