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九条

第四章 统计资料管理与统计信息服务

第十九条

统计调查中取得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原始资料,应当至少保存2年,汇总性统计资料应当至少保存10年,重要的汇总性统计资料应当永久保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制定机关
中医药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