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九条
第四章 统计资料管理与统计信息服务
第十九条
统计调查中取得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原始资料,应当至少保存2年,汇总性统计资料应当至少保存10年,重要的汇总性统计资料应当永久保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制定机关
- 中医药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统计资料管理与统计信息服务
统计调查中取得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原始资料,应当至少保存2年,汇总性统计资料应当至少保存10年,重要的汇总性统计资料应当永久保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