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八条

第三章 统计调查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及中医药统计业务支撑机构应当强化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制定完善质控方案,健全质控责任体系,明确质控标准要求,严格数据采集、传输、汇总、分析等环节的全流程管理,加强质量监督检查,定期组织开展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和审核工作。

制定机关
中医药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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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