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七条

第三章 统计调查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及中医药统计业务支撑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统计调查制度,采用统一规范的统计标准,充分运用信息技术开展统计调查。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统计调查程序、上报日期和有关规定执行统计调查任务,不得拒报、迟报,更不得虚报、瞒报、伪造或篡改。除试填报或试点工作外,对未经批准或备案的统计调查项目以及无标识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调查表,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

制定机关
中医药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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