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六条

第三章 统计调查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国家中医药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按规定程序报国家统计局审批或备案。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应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依法制定补充性中医药统计调查项目,其主要内容不得与国家卫生健康统计调查项目、国家中医药统计调查项目的内容重复、冲突或影响其实施。

制定机关
中医药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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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