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四条

第三章 统计调查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制定中医药统计调查项目应当符合本部门履职需要并突出中医药特色,体现精简效能原则,避免数据重复收集,减轻基层统计人员负担。可以通过已经批准实施的统计调查整理获得统计资料的,不得重复开展统计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开展全面统计调查。

制定机关
中医药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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