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二条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十二条
中医药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中医药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中医药统计人员应当具备统计专业知识和信息化素养。各级中医药统计业务支撑机构、中医类医疗卫生机构和开展中医药服务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按照国家规定评定、聘任统计技术职称,经常性组织开展业务培训,保持统计人员队伍相对稳定。
- 制定机关
- 中医药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中医药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中医药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中医药统计人员应当具备统计专业知识和信息化素养。各级中医药统计业务支撑机构、中医类医疗卫生机构和开展中医药服务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按照国家规定评定、聘任统计技术职称,经常性组织开展业务培训,保持统计人员队伍相对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