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一条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十一条

中医类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中医药服务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统计工作制度,执行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医药统计调查规章制度,依托中医药统计业务信息系统上报统计资料,管理本单位中医药统计数据及相关资料,提高源头数据真实性,加强统计数据分析利用。

制定机关
中医药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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