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条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十条

县级以上中医药统计业务支撑机构在本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承担本地区中医药统计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本地区中医药统计调查制度的组织实施,提供中医药统计调查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

(二)强化中医药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做好审核及上报工作,提高中医药统计数据质量;

(三)加强支撑本地区中医药统计工作的信息化建设,管理本地区中医药统计资料,协助做好统计数据共享;

(四)建立稳定的专职统计队伍,协助开展支撑本地区中医药统计的信息化建设工作、中医药统计人员培训和统计学术交流;

(五)协助做好中医药统计数据分析、应用等工作,加强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

制定机关
中医药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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