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九条

使用人民币图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单面使用。 (二)不损害人民币形象、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不使公众误认为是人民币。 (四)保证人民币图样中人物头像、国徽的原有比例,不变形、失真、破坏或者被替换。 (五)使用人民币图样,须在图样中部明显位置标注清晰可辨的“图样”字样。“图样”字样的长度、宽度分别不低于图样长度、宽度的三分之一。以下情形除外: 1.使用人民币硬币图样; 2.使用人民币纸币图样单面面积小于原大小的50%; 3.在有形载体上使用各边长放大和缩小比例超过原边长50%的人民币纸币图样; 4.在数字载体上使用分辨率小于28像素/厘米(72dpi)的人民币纸币图样。 (六)使用人民币图样制作商品时,不得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行名和货币单位。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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