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省级以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授权的,应当向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出具审查报告,与申请局提交的申请文件一并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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