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并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授权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 被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被授权局)以自己的名义在被授权范围内承担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 未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授权,不得开展或者变相开展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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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