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2002年12月10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号公布的《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