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被授权局在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中存在第十条所列情形的,可以作出以下处理: (一)责令被授权局撤销、变更或者改正其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二)建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撤销被授权局的不适当行政行为; (三)在辖区内通报批评; (四)建议有关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建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撤销部分或者全部授权。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被授权局在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中存在第十条所列情形的,可以作出以下处理: (一)责令被授权局撤销、变更或者改正其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二)建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撤销被授权局的不适当行政行为; (三)在辖区内通报批评; (四)建议有关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建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撤销部分或者全部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