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被授权局存在第十条所列情形以及不再符合授权条件的,可以作出以下处理: (一)责令被授权局撤销或者改正其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二)直接撤销被授权局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三)通报批评; (四)建议有关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撤销部分或者全部授权。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被授权局存在第十条所列情形以及不再符合授权条件的,可以作出以下处理: (一)责令被授权局撤销或者改正其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二)直接撤销被授权局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三)通报批评; (四)建议有关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撤销部分或者全部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