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十条
被授权局在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中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超越被授权范围开展工作; (二)转授权给其他行政管理部门; (三)拒不接受授权局指导或者执行授权局的规定; (四)在工作中弄虚作假或者存在其他严重失职行为;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被授权局在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中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超越被授权范围开展工作; (二)转授权给其他行政管理部门; (三)拒不接受授权局指导或者执行授权局的规定; (四)在工作中弄虚作假或者存在其他严重失职行为;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