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九条

第九条

《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有效期应与港澳医师在内地医疗机构应聘的时间相同,最长为3年。有效期满后,如拟继续执业的,应当重新办理短期行医执业注册手续。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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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