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 / 第八条独立法条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八条负责受理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申请的执业注册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并发给《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