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四条

第四条

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应当符合内地有关港澳人员的就业规定,由内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邀请并作为聘用单位。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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