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 / 第四条独立法条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四条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应当符合内地有关港澳人员的就业规定,由内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邀请并作为聘用单位。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