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