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取得内地《医师资格证书》的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在内地执业注册的,按照《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执行。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