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 / 第二条独立法条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港澳医师是指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合法行医资格的医师。 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是指港澳医师应聘在内地医疗机构从事不超过3年的临床诊疗活动。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