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港澳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处理。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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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