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聘用未经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的港澳医师从事诊疗活动,视为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处理。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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