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医疗机构聘用未经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的港澳医师从事诊疗活动,视为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处理。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