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十六条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期间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处理。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